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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01 点击数量:

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保证项目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本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对重庆医科大学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校园建设等事业发展的捐赠,按照捐赠人意愿以及重庆医科大学发展实际需要所设立的各类基金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五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资助重庆医科大学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二)奖励优秀教师、资助教师发展项目;

(三)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学生发展项目;

(四)支持与医学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服务的有关其他项目;

(五)按照捐助者意愿特别指定的项目;

(六)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募集资金活动项目;

(七)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由理事会聘任的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所有资助项目均由专家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确定。

第七条各单位按照基金会章程及相关程序对基金项目编制方案、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书应包括:调研情况、项目的背景、目标、预算、成果及项目评估等内容。

第八条 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人才引进和培养、学科建设等项目的设立,应依照捐赠协议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执行,项目实施单位的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为该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奖教金、奖学金和奖助金的评选应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如: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团委、人事处、教务处、工会、院系等)负责,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协议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

(二)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

(三)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四)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

(五)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基金会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接受本基金会及捐赠方的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要监督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跟踪、反馈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要对项目进行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汇总反馈信息,并将相关项目资料立卷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