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该给予奖励:
(一)一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在完成工作任务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二)在改进基金会管理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
(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重大损失的。
(四)对维护基金会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五)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方面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物质奖励、升级、提职、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称号。还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对每一次受奖人员,只能发给一次物质奖励。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获得重奖,应该根据受奖层次在适当会议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对有其他特殊功绩者,还要报上级嘉奖。
第七条 奖励经费。由基金会理事会商议通过决定。
第八条 经常性的各种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者,也可免于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误课、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不负责任,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导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者。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拨弄是非,破坏团结者。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浪费或挥霍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使国家、基金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者。
(六)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腐化堕落及其他违法行为者。
(七)泄露国家机密、外事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的。
(八)在工作时间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用其他方式牟取私利,经批评教育后无效者。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第十条 对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一条 对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应由应报理事会审批。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由各理事提出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形成的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于受撤职处分的,要相应降低其职务工资。
第十三条 对受罚款处分的,所罚款项分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如果改正错误迅速,表现明显好,罚款额可适应减少。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旷职,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应酌情给予适当处分,旷工、旷职按日扣发工资,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基金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要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态度,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包括出席会议申诉意见。
第十六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庇护说情,隐瞒实情,攻守同盟的,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责成理事会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修改及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有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