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本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杜绝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保障安全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票据管理、财产清查、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障重点、勤俭节约。
第五条 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合理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是指本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七条 本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
投资收入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八条 收到现金或支票捐赠时,应立即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存银行并确认捐赠收入。
第九条 收到非现金捐赠收入时,本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后入账,及时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条 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本会按照章程中的业务范围,为实现业务目标,组织、开展和管理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成本。
第十二条 本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本会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根据协议内容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公益事业支出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情况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十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五条 支出审批权限:
(一)支出金额大于5万的,须由理事长审批;
(二)经理事长授权,支出金额小于或等于5万元的,可由秘书长审批;
(三)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的管理:
(一)出纳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相符;
(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三)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由本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二)银行账户由专人管理,账户使用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三)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签发支票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十八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
(一)往来款项是指本会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发生的暂付、暂收款项。
(二)本会对往来款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往来款项的用途专款专用。
(三)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本会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对、清理、催收。
(四)公务借款应为本会在职职工,非在职职工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业务。本会对借款业务坚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清不借”的原则从严控制,借款人在完成相关业务后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因计划、事项变更后,借款人应及时退回借款,办理还款手续。
(五)借款人办理调出、离职、退休等手续时,应按规定完清借款手续,未完清借款手续的应全额退还借款。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在1000(含)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同批次采购总价在1万元(含)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入库。接受捐赠以及采购的固定资产,需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验收,并按规定进行统一编号,写明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按照“谁用、谁管、谁维护”的原则,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定期清洁和检查,发生故障应及时维护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年度终了,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需进一步查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本会原则上采用年限平均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次月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次月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凡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开展处置工作。资产处理后,秘书处同时对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并将处置结果交财务人员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购入、捐赠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专用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取得包括外购、委托外单位加工、投资者投入和接受捐赠的存货。
第二十六条 验收入库。外购和接受捐赠存货时,应取得发票、物资清单、捐赠协议等原始凭证。本会设专人保管存货,按照合同内容核实数量、质量、规格、保质期等信息。验收合格的存货,保管人员办理存货入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领用出库。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根据捐赠协议,按审批权限审批后,保管人员办理存货出库手续后交付,对方收到货物后,提交收货方出具的合法票据或接收凭据。
第二十八条 本会对存货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票据是指本会接受各项捐赠以及开展其他经济业务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收费凭证。
第三十条 票据的管理:
(一)基金会票据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二)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基金会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本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票据。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填开票据。受赠财产未经本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本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五)本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财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本会资产实有数额,发现并解决账实不符的一种专门方法。范围包括所有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对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进一步查明情况处理。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一周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纪律,依法开展财务工作。本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由秘书处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接受理事会、监事监督、审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及本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