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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01 点击数量:

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

投资资产是指本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本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基金会资产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本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基金利息和投资收益;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资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重庆医科大学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二)奖励优秀教师,资助教师发展项目;

(三)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学生发展项目;

(四)支持与医学教育、科研、医疗服务有关的其他项目;

(五)按照捐助者意愿特别指定的项目。

第八条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条本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会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本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本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本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本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本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凡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保本型理财、信托、债权投资等所有投资项目都必须经本会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六)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本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作到帐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员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本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