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印章刻制、保管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本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及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工资报表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本会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本人或秘书处管理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及职责
第五条本会印章须由秘书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六条本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该人员系印章的鉴章人。未经本会负责人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七条印章应保存在保险柜中。按时检查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八条遇特殊情况需持印章外出时,应当经过秘书长批准,并填写借章清单,方可出借,借章人员要对印章的安全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毁、不错用滥用。
第九条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十条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等事件发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本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凭本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方可用印;
(二)本会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与捐赠人签署的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后方可用印;
(四)本会对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它需用本会印章的文本等用印。
第十二条使用印章须做好记录,包括每次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等。
第十三条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有使用印章事项应由印章保管人员电话请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后,做好记录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五条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十七条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