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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2-06-01 点击数量:

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本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本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本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本会机构信息;

(二)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 本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本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六)本会财务会计报告;

(七)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八)在遵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的信息。

第五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的阶段性信息等;

(六)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内部工作信息;

(七)未经审计的本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信息发布途径

第六条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除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面媒体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电视或互联网等大众媒体作为公开信息的平台。所有公开的信息都要注明本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七条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在该报告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本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查询。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九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条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本会公布有关活动或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项目完成。

第十二条本会对对外公布的信息负有法律责任。在公共媒体上出现的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对在公共媒体上出现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基金会不利影响的信息,本会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有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本会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