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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01 点击数量:

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人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制度,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人事事项。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新聘员工,经秘书处考核,由本会理事长审批后任用。

第五条 本会内设部门及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任命,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劳动纪律、岗位职责等。

第七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 人员考评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九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本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本会有权予以调离、解聘、辞退。

第十一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