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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基金会外部活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27 点击数量:

第一条 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一切外部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二条 基金会的业务活动,是指以基金会名义开展的各项活动,主要包括重大活动立项、重要政策制定的决策咨询、参观考察、庆典表彰、展览展销、竞技比赛、发行书刊、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学术交流、文化娱乐、公益项目等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凡以基金会名义开展上述业务活动,必须由经办人提出请示,报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重大活动应事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要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从事与基金会《章程》规定相悖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 对盗用基金会名义,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公众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者,基金会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