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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4-09-27 点击数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与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

(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四)发生重大事故;

(五)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六)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七)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八)基金会认为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资助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捐赠活动;

(三)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 报告内容: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与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主要报告内容:名称、宗旨、目的;重大事项涉及主办单位(含国外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对象;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财务资金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报告内容: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基金会措施等。

第五条 报告程序:

(一)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二)涉及境外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条 报告期限

(一)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后1天内报告。

(二)涉及境外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1周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纪律与监督

(一)凡未按规定报告的,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基金会监事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参照上述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