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组织的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加强和规范学习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培训内容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培训。
第三条 培训范围包括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公益项目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培训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学习培训以分散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由秘书处统一安排集中培训时间。
第六条 每季度一次集中学习培训,培训对象范围视培训内容确定。
第七条 严格学习培训考勤制度。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须报请领导批准同意。设立培训记录簿,对工作人员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情况、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进行记录。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与民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
第九条 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议通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