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优化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保证社会捐赠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以及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对重庆医科大学各项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基金会理事会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并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遵照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的规定,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
第四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项目的分类
第五条 基金会的项目按收入来源性质可分为:
(一)限定性项目:根据捐赠人对受益对象、用途加以限制或明确指定的捐赠收入而设立的项目。包括人才培养、教师发展、学科建设、校园基础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应急救助、校友工作以及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的项目。
(二)非限定性项目:捐赠人对受益对象和用途不加任何限定的捐赠收入而设立的项目。
第六条 基金会的项目按资助对象可分为:校级项目、学院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七条 基金会项目的发起设立分为三种情况:
(一)捐赠人发起设立项目:捐赠方在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的基础上,设立有指定受益人和指定用途的公益项目。
(二)重庆医科大学大学发起设立项目:重庆医科大学职能部门及学院可根据自身建设发展需要,设立相应公益项目,接受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
(三)基金会发起设立项目:基金会可根据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和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发展需要,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依法依规接受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
第八条 由捐赠人发起设立的项目,须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九条 由重庆医科大学发起设立的项目,由重庆医科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填写《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申请表》,提交基金会审批。对于基金会认为的重大项目,需经重庆医科大学校长批准后,指定明确的项目责任单位,并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由基金会发起设立的项目,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秘书长审批;对重庆医科大学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限定性项目需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申请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名称。一般由受益单位+用途组成,名称过长时,可采用学校学院的常用简称。
(二)项目捐赠金额或筹款目标。
(三)筹款实施计划及方案
(四)项目用途。
(五)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后,由秘书处对捐赠项目正式立项建档。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立项、实施、监督、结项全周期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为重庆医科大学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管职责。
其中,重庆医科大学各职能部门负责校级项目和因金额较多、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或意义重大的非校级项目。
各二级学院负责指定用于各学院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规划、审批立项、执行实施、经费使用、信息宣传发布等工作,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
(二)项目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项目负责人,实行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执行成效承担责任;
(三)项目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管理办法开展工作,项目管理办法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协议规定制定;
(四)项目应按照明确的目标与程序开展,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五)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并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六)项目管理部门和基金会应积极发展对外合作,努力创造“公益品牌项目”。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资金的到账查询、立项入账、使用和运作等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使用运作等情况。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将根据立项申请、捐赠协议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按《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布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依法接受民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结项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因达成目标、协议到期或捐赠人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相关项目完成情况材料报送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项或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可根据捐赠协议的要求处理。如捐赠协议没有相应的条款,可通过与捐赠方签署变更协议或者按基金会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捐赠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日废止。
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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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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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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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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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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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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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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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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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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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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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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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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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主要内容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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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论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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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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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效果 (需体现公益性、能效性、建设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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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基金会秘书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