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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及捐赠物资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27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同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负责协调接受和管理与重庆医科大学相关的社会捐赠工作。

第二条 为广泛汇集社会资源,规范各类捐赠行为,切实保障捐赠者和受赠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重庆医科大学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本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产权明晰,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无权利瑕疵。

(四)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五)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六)捐赠款物的使用必须遵循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规范使用、发挥良好效益。

章 捐赠项目

条 本会接受捐赠分为资金类和实物类捐赠。

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和限定性捐赠。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受益对象和用途不加任何限定的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受益对象、用途加以限制或明确指定的捐赠。

第八条 本会接受非限定性捐赠可签订协议,也可不签订协议。本会接受限定性捐赠应根据捐赠人意愿签订捐赠协议,可指定用于:

(一)人才培养项目:主要用于奖励重庆医科大学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致困的学生;支持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国内外交流学习以及提升科研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的活动等。

二)教师发展项目:主要用于奖励优秀教师,资助青年教师,助力重庆医科大学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支持重庆医科大学教师及其团队科学研究;支持重庆医科大学教师积极参加海内外交流研修。

三)学科建设项目:支持重点学科、科研团队、实验室建设;支持重庆医科大学发展急需的和有前景的学科、实验室、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团队建设;支持重庆医科大学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校园基础建设项目:支持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及校园景观建设和改造。

(五)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支持重庆医科大学组织师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体育活动、社团活动等;支持学校打造积极向上、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软硬件设施。

(六)应急救助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发生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重医在校师生及重医校友。

(七)校友工作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开展校友联络交流、校友返校服务、校友组织建设、助力校友发展等方面,增进校友对母校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其他符合本会章程规定以及学校发展需要的项目。

限定性捐赠也可明确具体指定受益对象或具体研发项目,但不得指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及其亲属、法人或社会团体为受益人。

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

第十一条 接受资金捐赠,捐赠人在约定时间内将资金汇入本会银行账户,本会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本会接受非现金捐赠(非文物类的实物资产),捐赠人指定的受益方为学校(学校职能部门及学院)的。由捐赠方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将实物送至指定地点。本会会同学校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后,将受赠实物转交学校。

重庆医科大学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一归口管理受赠物资,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本会接受非现金捐赠(非文物类的实物资产),捐赠人指定的受益方为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学院(附属医院)的。由捐赠方、基金会、附属医院签订三方协议。捐赠人在约定时间内将实物送至指定地点,本会会同临床学院(附属医院)进行验收。临床学院(附属医院)负责归口管理受赠物资,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受赠财产未经本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本会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捐赠按照《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化管理,以保证社会捐赠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按《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布有关项目信息,并接受捐赠人、民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章 受赠物资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于限定性资产的使用:

(一)对于接受的资金捐赠,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按照《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由捐赠人指定的受益方,即重庆医科大学各职能部门、重庆医科大学各二级学院,及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学院(附属医院)设立相应项目,明确资金的申报、使用、评审、信息公开等,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于接受的实物捐赠,由捐赠人指定的受益方,按照其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受赠物资的入账管理和日常维护。基金会做好捐赠实物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的登记。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于非限定性资产的使用:

对于接受的资金捐赠和实物捐赠,由基金会和重庆医科大学结合重庆医科大学建设与发展需要,根据《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使用方向,自主决定物资的使用。

重庆医科大学各职能部门、学院可根据实际建设发展需求,向基金会提出资助申请,具体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项目背景及意义、项目实施计划及实施细则,基金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最终由重庆医科大学校领导及基金会理事会共同决策是否立项。

第六章 鸣谢办法

第二十条 无论捐赠金额大小,实物多少,凡捐赠人同意的,均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致谢。

第二十一条 对所有捐赠人均颁发捐赠证书,并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项目、捐赠数额等捐赠具体情况编辑成册,存入基金会档案室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捐赠的实际情况和捐赠人意愿,部分捐赠项目可以以捐赠人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基金会允许,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