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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应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27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正常工作秩序,更加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定义与指导思想

第二条 定义。突发事件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线下紧急事件,也包括网络非法言论、黑客攻击等可能危及基金会声誉的互联网事件。

第三条 指导思想。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积极处置”的原则,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与发布和综合协调职能。

组长:基金会秘书长

副组长:基金会副秘书长

成员: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基金会设置应急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获知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基金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条 主要职责

1、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演练和实施工作;

2、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3、通报或发布预警、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进展状况对外发布,解答公众对突发事件状况的咨询;

4、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协调;

5、负责向政府及上级报告(汇报)应急工作状况。

第四章 应急措施及要求

第六条 预警与防范

1、各部门负责人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健全责任制,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对较大危险源要登记备案并提出针对性应急预案,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各部门加强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及时、全面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 线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应急分级

对基金会主办的会议、项目活动等,在开展期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环境公害、人为破坏、突发意外等紧急状况,分为预警状态和应急状态。

预警状态:在非活动开展时间段,获知有可能出现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对活动开展产生较大影响。

应急状态:在活动开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重大意外等情况。

2、应急响应

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根据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是否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应急处置

处置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环境公害、重大意外等,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受困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对现场伤势较重人员进行临时处置;对已濒临死亡人员进行人工抢救措施后送相应医院救治。

第八条 线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舆情监控和分级:

(1)建立舆情监控制度,实时掌握基金会相关的网络信息动态。

(2)保持媒体通联,关注媒体信息,注重媒体反馈。

(3)整理搜集各种投诉、举报、意见反馈。

舆情分级:

预警级:公众通过媒体发表的对基金会工作的建议、问题反映、质询等。

重大级:已被媒体曝光或网上投诉,引起公众关注,如不及时处置,有可能演变成社会热点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

特大级:已被媒体和网民广为关注,在网上或社会生活中造成较大负面舆论声势,有可能干扰基金会工作大局,有损基金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

2、应急响应

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舆情报告后,按舆情级别研究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处置

处置原则:主动介入,立足事实,统一口径;尊重媒体和公众表述;借助权威,逆势发力。

第九条应急保障

有关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讯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领导小组宣布应急预案终止,恢复正常工作,并做好收尾工作,写出情况报告。

第五章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第十一条 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遵循真实性原则。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举办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接受记者采访等。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十四条 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之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